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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控股: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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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决议,并于2024年9月2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6. 2024年10月18日,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929号万和国际7幢24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元峰先生主持。

  7.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8.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6,159,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662%。
  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558,1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70%。
  1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1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3.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的议案一致。
  1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和《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5.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7.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18.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
  19. 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
  20. 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1. 结论意见

  2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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