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4,307,84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29.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77.4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0,389,830.6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9,610,146.8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3JNAA5B016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1,636,697,422.76元,其中,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74,500,000.00元,尚未到期的进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余额为880,000,000.00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82,197,422.76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部分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存在暂时闲置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120,000万元人民币的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截至 2024年 10月 11日,公司已将上述授权范围内的 120,000万元人民币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此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期限未超过 12个月。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并满足公司业务发展不断扩大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100,000万元部分闲置的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为确保按时归还前述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承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会超过十二个月;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需求时,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024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针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