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0月))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等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及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资料、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审核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步骤。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各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特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