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55,291,446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86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49,199,94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28.17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09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688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462,7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7%;反对1,433,1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4%;弃权39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9%。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2. 《关于修订<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2,930,6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53%;反对1,96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6%;弃权39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2%。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