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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 中信证券关于中再资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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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证券关于中再资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993,89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2,299,962.4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442,541.0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1,857,421.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4)第010055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 - 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40,000.00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金额29,645.68万元 - 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设备升级改造及非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22,208.11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金额16,502.11万元 - 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新增年处理100万台废旧家电处理能力及智能化改造项目:10,150.00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金额6,443.00万元 - 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8,444.70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金额8,444.70万元 - 补充流动资金:28,400.00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金额26,150.25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4年8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27,066.4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26,180.28万元 - 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设备升级改造及非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508.03万元 - 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新增年处理100万台废旧家电处理能力及智能化改造项目:50.83万元 - 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327.30万元

截至2024年8月12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58.7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 审计验资费:69.91万元 - 律师费:24.53万元 - 发行相关的印花税及其他费用:64.34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27,225.22万元,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225.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说明书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4)第01133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2024年8月12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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