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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麦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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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1年8月2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 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 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1. 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 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3. 2022年8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2022年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性意见。
  4. 2022年8月2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5. 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6. 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7.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1. 2021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为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以2018-2020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4〕3-198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未满足以上归属条件,因此,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合计58.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 2022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2.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以2020-2022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2020-2022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3.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4〕3-198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未满足以上归属条件,因此,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合计1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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