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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尼雅: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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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在2024年10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5点0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毅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3,939,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35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7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3,939,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352%。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1,262,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0%;反对2,53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14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35,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968%;反对2,534,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54%;弃权1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8%。

  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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