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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振江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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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振江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3:30在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于2024年10月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3:30在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胡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9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347,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2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118,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28,7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680%。中小投资者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87,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28%。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同意66,268,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2%;
  3. 反对18,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4. 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
  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14,708,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1%;
    • 反对18,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0%;
    • 弃权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9%。
  6.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有关业绩补偿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8. 同意66,269,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5%;
  9. 反对18,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10. 弃权59,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14,70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1%;
    • 反对18,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 弃权59,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8%。
  12.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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