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主要内容包括:
-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024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调整了发行方案,涉及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 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未出现对其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 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发起人、前十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 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主要资质证书有所变化。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在建工程、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无形资产等情况有所更新。
-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框架性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有所更新。
-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未新增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章程进行了1次修改。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分别进行了1次修改。
-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情况有所更新。
-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
-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引用适当。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类金融业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披露减持计划。
- 结论: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