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109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41,380.3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84%。 2.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 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3月 18日、2024年 4月 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30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12个月内有效。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了一笔 10,000万元融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可用担保额度为 23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56,336.27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可用担保额度为 22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66,336.27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 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 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 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 成立日期:1999年 10月 29日 7. 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度营业收入:400,345.72万元 - 2024年半年度营业收入:197,366.70万元 - 2023年度利润总额:131,530.08万元 - 2024年半年度利润总额:53,992.09万元 - 2023年度净利润:114,101.37万元 - 2024年半年度净利润:46,238.69万元 - 2023年 12月 31日总资产:1,405,739.13万元 - 2024年 6月 30日总资产:1,536,316.08万元 - 2023年 12月 31日总负债:815,795.10万元 - 2024年 6月 30日总负债:900,248.04万元 - 2023年 12月 31日银行贷款总额:460,445.00万元 - 2024年 6月 30日银行贷款总额:590,263.03万元 - 2023年 12月 31日流动负债总额:449,668.16万元 - 2024年 6月 30日流动负债总额:559,052.33万元 - 2023年 12月 31日净资产:589,944.03万元 - 2024年 6月 30日净资产:636,068.04万元 9.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 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额(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之和。 5. 保证范围 -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 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6.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 保证期间 -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8. 合同的生效 - 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41,380.3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4.84%。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