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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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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受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组织实施本次美芯晟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根据相关法规,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4年 10月 8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 - 成立日期:2009年 7月 24日 - 类型:有限公司 - 出资人:WI Harper Fund VII LP -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观塘道 370号创纪之城 3期 20楼 2003室

中信证券核查了 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非美芯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WI Harper Fund VII Hong Kong Limited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登记证书编号:91440400MA55RALD5T -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2020年 12月 28日 -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 1号 109室(自主申报)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美芯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东阳博瑞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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