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10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界定的关联人。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