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7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 10月 15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 15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0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号金鸿控股 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9,922,468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408,797股的 23.5039%。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45%;反对 11,744,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9%;弃权 6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990,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67%;反对2,1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2%;弃权 7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609,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39%;反对1,5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弃权 79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9%。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58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60%;反对2,692,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弃权 6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
议案 2.04、审议通过了《修订<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52,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4%;反对2,1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4%;弃权 6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议案 2.05、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794,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3%;反对2,0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弃权 65,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议案 2.06、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35,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25%;反对2,1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弃权 7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议案 2.07、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20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19%;反对2,06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弃权 65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9%。
议案 2.08、审议通过了《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37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85%;反对2,03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弃权 51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 2、律师姓名: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