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4号。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对会议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4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10点00分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主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963,645,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969人,代表股份73,645,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5%。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1,031,139,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9%;反对5,043,904股,占0.4862%;弃权1,108,103股,占0.1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