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公告的《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计划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披露了《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4年10月1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0月15日,本次股东会于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1003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股东会通知》《股东会延期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 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2人,代表股份合计28,934,267股,占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的43.40%,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全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周茂林和刘洋全部回避表决,因此,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数量为7,301,117股。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合计28,584,15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70,000股的42.87%。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延期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具体为: 1.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