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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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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4H1539号致: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合特光电员工持股计划。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2024年9月14日),公司总股本2,368,966,150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9,997,714股。

公司已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按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2024年9月14日),公司总股本2,368,966,15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公司股份9,997,714股,本次实际参与分红的股份总数为2,358,968,43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82,563,895.26元(含税)。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25-2.125|/2.125=0%,小于1%。

杭萧钢构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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