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60号
致: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263号申丝大厦4楼大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市台路263号申丝大厦4楼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8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4,764,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25%。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选举贡鸾鸾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717,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233%;反对70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223%;弃权34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44%。
(二)《关于选举林伟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73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336%;反对69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69%;弃权336,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