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普门科技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220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419.80万份。
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65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210.00万份。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员工自主行权方式的行权期限已经届满,23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合计3,060,115份在可行权期限内未行权,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2,000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2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090,000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相关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