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浙六和法意(2024)第 1816号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卢静静律师、金友旋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0月 14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年 9月 28日公告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4日下午 14:30在杭州市庆春路 137号华都大厦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4日。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2,713,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9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提案内容为《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381,912,7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7907%;3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808%;49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285%。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