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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强: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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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深法意字[2024]第 881号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2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9月 26日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1日 14点 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座 6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新安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6,769,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43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7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14,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742,327,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5%;反对 215,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弃权 241,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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