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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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514号
致: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本次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潘丁睿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5:00至2024年10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人,代表股份291,619,31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21%。
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参与公开竞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074,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9929%;反对 14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0071%;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潘锦海、潘艺尹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