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沪法意[2024]第261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1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5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3,155,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72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议案《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议案《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81,553,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1%;反对919,2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6%;弃权68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