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03号
致: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10月 8日(周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1日(周五)上午 9:30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 2号澳柯玛创新中心 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8,267,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948%。
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9,238,1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9%;408,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93%;203,3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为弃权 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7,443,38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1%;590,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7%;233,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为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