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通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局和监事局报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公司须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列明提案内容,提案需符合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