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新玲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1人,代表股份144,566,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32%。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的提案》表决情况:同意143,694,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969%;反对66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93%;弃权207,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3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