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会议召开情况
- 时间: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
- 地点:公司会议室
- 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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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时间: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2024年10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2024年10月10日9:15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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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员
-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9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134,6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078%
- 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5,038,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78%
- 网络投票股东:8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095,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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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126,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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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审议情况
- 议案一:《关于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246,873,98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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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 2.01:《回购股份的目的》
- 表决结果:同意243,490,7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55%
- 2.02:《回购股份的种类与方式》
- 表决结果:同意243,502,9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305%
- 2.03:《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 表决结果:同意243,485,6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35%
- 2.04:《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表决结果:同意243,252,2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290%
- 2.05:《回购股份的价格》
- 表决结果:同意243,251,7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288%
- 2.06:《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 表决结果:同意243,484,1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29%
- 2.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 表决结果:同意243,489,7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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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