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cl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51号
致: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八塘路116号)召开。
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文件和资料,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148,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57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选举胡建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选举沈朝晖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选举陈明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选举刘宝升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选举杨隽萍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选举任浩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选举祝锡萍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选举滨田修一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 选举崔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