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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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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0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1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罗端律师、黄雨桑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34,474,700股。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332人,代表股份10,319,176股。除现场出席会议人员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同意股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 弃权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1 |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44,414,006 | 99.7376 | 244,970 | 0.1691 | 134,900 | 0.0933 | | 2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144,497,016 | 99.7949 | 143,660 | 0.0992 | 153,200 | 0.1059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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