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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 飞鹿股份-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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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飞鹿股份-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2024年10月9日,飞鹿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办理68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56.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2024年10月9日,飞鹿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价格由5.96元/股调整为5.91元/股,同意回购注销4名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6.6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1.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结合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相关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的影响,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24,685,118.00元,较2021年净利润增长108.55%,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68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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