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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 中信重工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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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重工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 10月修订)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规则由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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