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021件,涉案金额416,954,493.99元。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8起,涉案金额176,315,432.49元。公司前期已收到法院判决260起,并根据判决书已向260名投资者支付14,696,870.60元(含诉讼费);前期共与663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663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55,561,976.51元(含诉讼费)。本次共收到95名投资者民事裁定书及陈明、陈发、曾*伟三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公司与95名个人投资者已签署和解协议,应向95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926,378.00元,根据和解协议,已向9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926,378.00(含诉讼费)。
昆明市中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涉及95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5,504,828.28元。目前公司与95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已向95名个人投资者支付和解赔偿金1,926,378.00元(含诉讼费)。
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涉及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昆明市中院于2024年6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分别为: 1.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明损失31437950.84元。 2.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发损失31437969.39元。 3.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伟损失32732434.58元。
针对3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公司根据昆明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断陈明、陈发、曾*伟3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会导致公司减少净利润96,208,319.74(包含案件受理费)元。公司拟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积极与控股股东协商,共同有序参与本次判决涉及到的相关后续工作,且积极争取与原告方沟通,尽量降低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8起已全部完结,共已向101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72,185,225.11元(含诉讼费)。其中收到法院判决260起,根据判决书已向260名投资者支付14,696,870.60元(含诉讼费);共与758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75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57,488,354.51元(含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