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9 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 9月 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0月 9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 9月 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9日上午 10:00在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 1588号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弘立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500,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53%。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期限延期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48,955,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2%;反对 266,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4%;弃权 278,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