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0月 9日(周三)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0月 9日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人,代表股份 268,020,5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215%。 7、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号鹤鸣广宇大厦 18楼会议室。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133,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96%;反对 3,80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0%;弃权 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07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61%;反对 3,799,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5%;弃权 1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13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00%;反对 3,79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8%;弃权 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065,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42%;反对 3,79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5%;弃权 1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5、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145,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42%;反对 3,7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8%;弃权 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07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64%;反对 3,87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0%;弃权 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019,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3%;反对 3,87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5%;弃权 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4,027,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03%;反对 3,91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1%;弃权 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和曾东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