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电电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0月 9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 123弄 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汇报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淑文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42,659,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5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1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92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