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4年 10月 8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8日下午 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号天府新谷 10栋 5楼 5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8日 9:15-15:00。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30,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73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南京银行杭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71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35%;反对 6,47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3%;弃权 24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2、《关于聘任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7,849,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29%;反对 6,27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0%;弃权 308,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