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度规定募集资金需用于特定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投向,并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按照规定顺序使用,并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相关规定,并需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