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2,991,156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428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082,676股,占97.7199%;反对6,880,080股,占2.2707%;弃权28,400股,占0.009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082,676股,占97.7199%;反对6,881,680股,占2.2712%;弃权26,800股,占0.0088%。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080,076股,占97.7190%;反对6,880,680股,占2.2709%;弃权30,400股,占0.0100%。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