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0月))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审慎对待对外担保、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且被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较强的偿债能力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子公司外,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还应当具备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级或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情形之一。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公司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及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