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二四年十月八日下午2点30分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4年 9月 19日通过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24年 9月 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次大会的职责。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有股东 3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有 1676人,共代表股份 499,950,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由有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二名及监事三名以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监票、计票,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