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相关监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