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职责、违反决策或授权程序、弄虚作假、管理不作为、发生重大事故、徇私舞弊、违反《公司章程》、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留用察看、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经济处罚、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有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因上级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干扰阻挠公司调查、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或二名以上监事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提出。
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的,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