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及会议审议事项、议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5号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9月30日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8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0%。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6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0%。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39,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4%;反对5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弃权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39,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4%;反对5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弃权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39,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4%;反对53,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弃权2,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