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9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A座5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8,417,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37%。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 2.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