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 543号致: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山北道2888号安徽耐科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区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8,529,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81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8,464,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4%;反对46,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弃权17,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