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旗滨集团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主要是为了增强对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管控力度和决策效率,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降低管理成本,关键少数人员通过员工跟投平台继续间接持有旗滨电子的股权,有利于继续巩固和强化旗滨电子玻璃业务的内生动力和责任心,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跟投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已进行了回避。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事项。
二、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旗滨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对药玻产业长远经营发展规划以及药玻板块员工跟投现状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主要是为了提高经营与管理决策效率,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整合与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交易定价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跟投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已进行了回避。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福建旗滨医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1、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拟新增持有人 4人,为公司新晋核心管理层人员,符合事业合伙人晋升条件,持有人名单无误。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因新增持有人及部分持有人发生降职、离职、退休等岗位调整和任职变动而相应调整持有人的份额,以及分配份额的来源、分配数量的确定依据充分。2、公司提出的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和份额调整事宜,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以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3、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参与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已进行了回避。4、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及其份额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