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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环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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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将对58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18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将对58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1,18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024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完毕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1,535,074,457股扣减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1,840,000股,即1,523,234,457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0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502,667,370.8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总股本1,535,074,457股扣减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1,840,000股,即1,523,234,457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0元(含税),共拟派发现金股利502,667,370.8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7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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