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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股份: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除部分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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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除部分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解除部分一致行动关系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根据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禾丰股份”)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现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部分一致行动关系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1. 2011年3月2日,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约定:各方在行使禾丰股份的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表决时与金卫东保持一致,并约定有效期自各方签署之日起,至公司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日起36个月之日止。
  2. 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2014年8月4日,公司以5.88元/股的价格发行新股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0,400,000.00元。2014年8月8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 2017年8月8日,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共同签署《备忘录》进一步确认:在各方通过正式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并明确解除各方在《承诺函》中关于股东权利行使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之前,各方仍将严格遵守《承诺函》约定的内容行使股东权利,保持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4. 2024年9月27日,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之补充协议》,鉴于:丁云峰、王仲涛现已退休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在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因此,丁云峰、王仲涛拟退出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不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各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丁云峰、王仲涛与金卫东及王凤久、邵彩梅解除《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再与金卫东构成一致行动人,丁云峰、王仲涛不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之补充协议》系协议各方之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2024年9月27日,金卫东、丁云峰、王凤久、邵彩梅、王仲涛签署的《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之补充协议》生效,金卫东与丁云峰、王仲涛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 《一致行动确认和承诺函之补充协议》生效及一致行动关系的部分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3. 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金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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