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步步高股份执行完毕《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事实: 2023年 10月 26日,湘潭中院裁定受理龙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步步高股份的重整申请。2023年 11月 8日,公司收到湘潭中院送达的(2023)湘 03破 16-1号《决定书》,湘潭中院指定步步高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年 5月 24日,步步高股份出资人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湘潭中院主持召开步步高股份及其十四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24年 6月 25日,步步高股份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4年 6月 30日,湘潭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步步高股份的重整程序。2024年 9月 19日,管理人向湘潭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提请湘潭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4年 9月 27日,湘潭中院作出(2023)湘 03破 1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步步高股份重整程序。
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全额支付投资款、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偿债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抵债股票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预留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支付完毕重整费用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全额支付投资款、转增股票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偿债资金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抵债股票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预留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支付完毕重整费用等。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2024年 9月 19日,管理人向湘潭中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为步步高股份已经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提请湘潭中院裁定确认步步高股份执行完毕《重整计划》。2024年 9月 27日,湘潭中院作出(2023)湘 03破 16-24号《民事裁定书》,湘潭中院裁定确认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步步高股份重整程序。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且管理人已依法提交了《监督报告》,湘潭中院亦已确认,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确认。因此,本所认为,步步高股份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