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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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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与归属条件、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待进一步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223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BI LEI先生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BI CHAO先生。本次激励对象含有外籍员工。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董事BI LEI和BI CHAO已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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