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名。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根据情况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2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条 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九条 附则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